法医病理鉴定是运用法医病理学理论和技术,通过尸体外表检验、尸体解剖检验、组织切片观察、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,对涉及法律相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。
现有法医病理司法鉴定人5人,助理2人,其中高级职称4人。可接受省内外司法机关、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委托的司法鉴定。
1.死亡原因鉴定:通过尸表检查、尸体解剖和实验室检验或者文证审查,对被鉴定人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。 死亡方式:即判定是他杀、自杀还是意外死亡。
2.死亡时间推断:是根据尸体现象和生物化学变化,结合当时当地的环境条件对死亡时间进行综合判断。
3.致死物推断: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、大小、程度及其他性质(如损伤内的附着物,或咬痕、扼痕、捆绑痕、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)对致死物进行判断。
4.伤病关系参与度评定:当同一具尸体上存在暴力性损害和疾病时,需要通过全面系统的检验,综合分析判断损伤与疾病的关系,以明确相关因素对其死亡的参与程度。
5.病理组织学诊断:对提供的人体器官、组织、石蜡包埋组织块、组织切片进行检查和显微镜观察,出具法医病理学诊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