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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定项目

法医病理鉴定

 

法医病理鉴定是运用法医病理学理论和技术,通过尸体外表检验、尸体解剖检验、组织切片观察、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,对涉及法律相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。

现有法医病理司法鉴定人5人,助理2人,其中高级职称4人。可接受省内外司法机关、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委托的司法鉴定。

鉴定范围
  • 1.死亡原因鉴定:通过尸表检查、尸体解剖和实验室检验或者文证审查,对被鉴定人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。 死亡方式:即判定是他杀、自杀还是意外死亡。

  • 2.死亡时间推断:是根据尸体现象和生物化学变化,结合当时当地的环境条件对死亡时间进行综合判断。

  • 3.致死物推断: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、大小、程度及其他性质(如损伤内的附着物,或咬痕、扼痕、捆绑痕、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)对致死物进行判断。

  • 4.伤病关系参与度评定:当同一具尸体上存在暴力性损害和疾病时,需要通过全面系统的检验,综合分析判断损伤与疾病的关系,以明确相关因素对其死亡的参与程度。

  • 5.病理组织学诊断:对提供的人体器官、组织、石蜡包埋组织块、组织切片进行检查和显微镜观察,出具法医病理学诊断。

鉴定受理
建议提供有关材料的复印件,复印件一般不退回
  • 1案情材料(如诉状、答辩状、既往鉴定意见书、本次鉴定委托书等)
  • 2病历材料(包括伤后当时的门急诊病历、住院病史记录、随访门诊病历、反映病程的影像学检查资料等)
  • 3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材料(如身份证或户籍证明)等。
注意事项
  • 委托方应提供全面、真实的鉴定材料(包括身份证明、完整的病历资料、影像资料及其它文证资料);
  • 被鉴定人需要真实的配合鉴定人进行相应的检查;
  • 工伤鉴定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;
  • 医疗损害鉴定需要通过法院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委托,或者医患双方共同委托;
  • 鉴定过程中,需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或者进行电话告知。
鉴定流程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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